校友會會章

東華三院邱子田紀念中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1. 釋義
(a)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東華三院邱子田紀念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英文名稱為「T.W.G.Hs YAU TZE TIN MEMORI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b) 學校名稱
母校名稱為「東華三院邱子田紀念中學」(以下簡稱為「母校」)。英文名稱為「T.W.G.Hs YAU TZE TIN MEMORIAL COLLEGE」。


(c) 其他名稱
學生:現就讀母校之學生
校長:母校之現任校長
職員:現職母校之職員
會員:所有校友會之會員 


2. 註冊地址
校友會之註冊地址為「新界屯門兆康路1號兆康苑第三期」 


3. 宗旨
(a) 提供機會以加強會員間之聯繫;
(b) 作為母校與會員間之溝通橋樑;
(c) 加強會員與母校學生間之聯繫,讓雙方能發揮互助互愛精神,建立情誼;
(d) 加強會學生對母校之歸屬感;
(e) 透過公益活動,服務社群,使校友會成為一個在社會上有所貢獻的團體;
(f) 結集會員的力量及經驗,協助母校推動各方面的發展;
(g) 透過各種活動以提高校譽;及
(h) 致力維護母校之良好形象。 


4.名譽會長、名譽贊助人、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會長
(a) 母校現任校長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惟名譽會長並不享有參選權及投票權。
(b) 校友會可邀請社會各界人仕成為本會之名譽贊助人或名譽顧問,惟名譽贊助人及名譽顧問並不享有參選權及投票權。
(c) 校友會可邀請所有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仕成為校友會之名譽會員,惟名譽會員並不享有參選權及投票權。
(d) 本會設會長一職,會長產生辨法由執行委員會委任,會長並不享有參選權及投票權 (e) 本會會長,名譽會長,名譽贊助人,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可代表本會出席外間活動,惟事前須通知執委會並獲得執委會授權,方可出席。 

 

第二章:會員 
1.會員資格
(a) 所有母校之畢業生均自動成為校友會會員;
(b) 曾經在母校就讀之學生均可向校友會申請成為校友會之會員。

2.會員權利
(a) 在校友會之所有選舉中擁有發言權、提名權、和議權、參選權及投票權;
(b) 在校友會之會員大會中提出議案、發言及質詢;
(c) 參與校友會所舉辦之活動、享有校友會之福利及使用校友會之設施;
(d) 可參選成為校友校董。

3.會員義務
(a) 遵守校友會之會章;
(b) 出席校友會之會議、接受校友會之決議及協助推行校友會之會務。

第三章: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校友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並於每隔不多於十五個月召開一次,向會員作工作報告、討論會務及議決有關事項。
3. 會員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七天獲通知會議議程。
4.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十人或全體會員人數之十分之一(以較少者為準);
5. 如出席會議之人數少於法定人數,該次會議將被取消,並須於三十天內通知會員,召開續會;
6. 特別會員大會只可於下列情況下召開:
(a) 超過半數執委會成員聯署要求;或
(b) 五十名會員聯署要求(以較少者為準)。

7. 會議採用簡單多數制,若在投票期間出現贊成及反對票相同之情況,主席有權再投一票以決定結果。

8. 功能
(a) 討論及通過執委會之議決案;
(b) 討論及通過全年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c) 在有需要之情況下,修改會章;
(d) 進行下一屆執委會選舉;及
(e) 在有需要之情況下,警告、開除或表揚任何會員。 

 

第四章:執行委員會 
1. 功能及權責
(a) 代表校友會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
(b) 籌備及主持會員大會;
(c) 在會員大會上報告會務;
(d) 代表會員大會處理日常會務;及
(e) 按需要聘請職員協助處理會務,並決定其任期、薪酬及任免。

2. 架構
執委會須包括下列職位,人數由8至15人不等,惟主席、副主席兩職位只可分別由一人出任。
(a) 主席
(b) 副主席
(c) 秘書
(d) 司庫
(e) 聯絡 


3.執委會幹事之權責
(a) 主席
(i) 為執委會之最高決策人及代表
(ii) 統籌執委會之職務
(iii) 主持會員大會

(b) 副主席
(i)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ii) 在主席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c) 秘書
(i) 負責校友會所有之書信文件
(ii) 監護校友會所有文件及執鑑
(iii) 負責所有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d) 司庫
(i) 負責校友會之所有財政事宜
(ii) 監管校友會之所有財政文件及紀錄

(e) 聯絡
(i) 負責聯絡校友會會員
(ii) 通知會員有關各項活動事務

4.執委會會議
(a) 會議最少六個月召開一次
(b) 會議法定人數為執委會半數成員。若未及法定人數,會議須取消,並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續會。
(c) 會議須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d) 會議由秘書負責紀錄。若秘書缺席,則由與會者互選一人代行其職務。
(e) 任何人等皆不能代表幹事本人出席會議。 


5.執委會職位空缺
(a) 幹事若請辭,須於生效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執委會;
(b) 除主席之空缺外,執委會有權委任任何會員填補空缺;
(c) 若主席出缺,由執委會之幹事互選補上其職位;
(d) 職位不能懸空多於六個月,期間由其他幹事兼任有關職務。 


第五章:選舉 
1.執委選舉
(a) 執委會任期為四年,由第一年的4月1日至第四年的3月31日,而選舉須於屆滿後不多於8個月內進行;
(b) 執委會以內閣形式經全體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c) 凡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均可組閣參選;
(d) 投票以一人一票直選形式進行;
(e) 凡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均有投票權;
(f) 投票不設授權票;
(g) 選舉採用簡單多數制,候選內閣若取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便告當選;
(h) 若多於一個內閣參選,任何一方取得較多票數,便告當選;
(i) 點票程序須於投票截止後立即進行;
(j) 選舉結果須向會員公佈。 


第六章:財政 
1.財政年度與執委會任期相同。

2.資金來源
(a) 會費:所有母校中六生於畢業時繳交港幣十元作會費之用;
(b) 會員或贊助人之捐款;
(c) 活動收費盈餘。 


3.資金用途
除日常開支外,任何開支均須符合本會章第一章第3項所列之範圍。除此之外,不能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解散 
1.若校友會需解散,須於會員大會上經半數出席會員同意。
2.友會所有剩餘資產須餽贈母校。

第八章:附錄 
1.執委會有解釋會章之權利。
2.會員若認為會章上有任何需要修訂之處,可於會員大會上按本會章第三章之規定提出修訂動議。 


2016年12月

  • 地址:新界屯門兆康苑兆康路一號
  • 電話:2465 2205
  • 傳真:2455 9466
  • 電郵:mailbox@ytt.edu.hk
Top